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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第六章-债权人会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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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主编 屈茂辉 郭哲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思考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分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推荐阅读书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欣新 著 破产法(第三版)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 本章结构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概说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 格与权利 三、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 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概说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体。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 1、设立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同时又规定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机构,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日常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模式) 2、不设立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规定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等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意大利模式)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无论是债权人会议还是债权人委员会,而是由法院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人士中选定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法国模式)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第一种制度。新破产法规定,在设立债权人会议的同时,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监督组织,解决债权人会议在闭会期间无法行使对管理人及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日常参与权的问题,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保障。 *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 新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申报确认与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关系 对债权人的参会资格应根据其参加的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区别分析。一般而言,对债权的审查、确认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的。所以,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审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那些债权尚存在争议的债权人,能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则应由法院裁定解决。 * *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 新破产法对此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债权额,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如果人民法院无法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则在债权人会议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三)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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