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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主编 屈茂辉 郭哲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思考题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案例分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推荐阅读书目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欣新 著 破产法(第三版)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各国预防破产制度概说 二、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 三、我国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进行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二、和解申请的受理 三、和解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效力 二、和解协议的无效与终止执 行 三、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 题 四、债务人经和解程序后破产 时的债务清偿问题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各国预防破产制度概说 各国的破产预防制度主要包括破产和解、公司整理、重整等制度。 (一)和解制度 破产法上的和解也萌芽较早,在古罗马的破产制度中就有所体现,后来逐步得到发展,形成法律制度。作为在预防债务人破产意义上也较为完善的和解法律制度,则首创于1883年比利时颁布的法律——《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 各国和解立法的类型 A、英国等少数国家历史上曾采用的和解前置主义,即破产申请提出后,双方首先必须进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能成立时,才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B、和解分离主义,即和解并非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进行和解,还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如日本、德国等。 *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和解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启动。一般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债务人对债务延期或减免偿还的约定、清偿债务的担保等。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效力,有物权担保及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仍可继续单独就担保物或特定物优先受偿。 和解制度的缺陷: 1、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后才得开始,往往使其重整事业、避免破产的时机延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2、和解协议对有物权担保及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无约束力。 3、缺乏保障和解协议履行的法律手段。 故一般认为,和解制度虽属于预防破产法律制度,但仅能起到消极防止破产清算的作用,其积极影响则有限。 *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二)公司整理制度 鉴于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的国家又设置了各种企业整顿制度,尤其是公司整理制度以解决破产预防问题。公司整理,一般认为源于1929年英国公司法规定的管理人(receiver)制度。在多数国家,整理制度仅适用于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时间:企业已经陷入经济危机、可能出现破产原因时 内容:着重于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但不涉及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其目的是解决企业经营不善和亏损问题,而不是债务清偿问题,更具再建企业的活力。 由于公司整理一般须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进行,缺少和解制度的强制性手段。 *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三)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是目前人们公认的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重整制度既注意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间的债务清偿等利益关系,又强调对企业经营的维持、营业的重整等各种具体挽救措施的综合应用。 重整制度存在的不利影响:可能变成债务人对付债权人的工具,变成债务人用以阻止债权人个别执行的手段。 *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二、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 破产程序中的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为法律程序中的和解。 对破产和解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在学术界中存在不同的学说。 1、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和解是由债务人提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作出承诺而达成的契约,法院的裁定认可,则是契约成立的法定条件。 2、裁判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和解是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以决议方式表示同意,法院依据法定职权作出裁定认可的司法裁判活动,其性质应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3、混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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