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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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权;亚斯的监护人;案例;及地下室部分,但被认为距A花园过近、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益,因A花园业主??止而停工。 2001年1月市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对B大厦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2米,大楼开始继续施工。但A花园业主仍认为该项目存在违法审批并对业主主权益构成侵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 维持了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003年底B大厦建成,2004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B大厦实际高度为24米,与A花园2栋住宅相距仅16米,使部分居室大寒日日照不足3小时,不能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了其采光权,原因是被告违法审批及第三人违反审批意见增加建筑高度,故请求撤销审批意见,第三方对大厦进行改建并赔偿侵犯采光权的损失。 被告辩称,16米是B大厦顶檐口的地面投影至A花园2栋住宅的距离,而檐口为屋顶构架,并非建筑物的外围结构,不应从楼间距中扣除,故实际间距为18米。在楼高为22米时能够满足A花园2栋住宅居室大寒日3小时日照的要求,审批意见合法有效。 ;第三人辩称,根据某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大厦突出屋面的屋顶构架不计入建筑高度,据此计算的B大厦建筑高度未超过22米,因此不存在违法增加建筑高度的问题,未侵犯原告的采光权利。 法院判决 根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算认定被告主张属实,驳回原告撤销审批意见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建筑构架的理由不成立,判令其拆除屋顶构架;原告采光权损失计算缺乏依据,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案例2;案例3;菲律宾儿童案 ;小组讨论;参考;几个没有定论问题;一、环境权概念的由来及其发展;同年美国也掀起了一场举世瞩目的的争论,即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根据是什么?在这场争论中,美国密执根州立大学的教授约瑟斯·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随后日本学者又提出了环境权的两条基本原则:“环境共有原则”和“环境权为集体性权利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了环境权理论。;197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有13个国家参加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日本学者提出“环境权”的主张;首次地球日活动给环境权理论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此相随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环境保护政党和群众运动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此起彼伏。近三十年来,环境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世界人权运动的日益高涨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日益完善与创新。在各国环境保护浪潮与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基于政党利益和统治者自身的经济与环境利益,各国统治者开始不断的反思和调整自己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目标,并通过立法来确认环境权的方式以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缓和政府与公众、企业与公众以及政府之间的矛盾。公众的环境权益则在这些斗争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和改善。;二、环境权出现的原因;三、什么是环境权 ---众说纷纭;5、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每个人与身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6、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的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 7、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在自然的权利。 8、环境权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 9、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10、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 ;四、环境权的类型;另一类划分; 五、环境权的发展 1、环境权在国际上的发展; 1992年世界环发会议的成功召开标志着环境权理论一次历史性大飞跃,因为《里约宣言》在肯定了以往环境权理论的同时也有一些重大的突破,如原则十规定了公众参与与知情权的原则,明确提出了“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都应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及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救济的程序。”;2、环境权在国外的发展;环境权入宪统计;3、环境权在我国的发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的第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第9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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