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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在证券执业过程中的一般性禁止行为的规定。本条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分别列举了11类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禁止行为,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括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七 2006年,某证券公司电脑部人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该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泄露给其同伙蔡某,由蔡某进行股票买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梁某泄露给蔡某的上市公司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共计35条。梁某曾经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非法手段获悉即将在第二日公布的“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将大幅提升”的消息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以人民币107万余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3天后以111万余元的总价将该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8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将梁某依法逮捕,并在2007年8月30日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7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七评析 梁某采用非法途径获得信息,并在公司内下载其无权看的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梁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接受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案例八: 某证券公司研究员宋某在2007年4月16日至5月月18日,以该证券公司名义连续4次发布某股票的投资分析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分析师宋某指称该公司股票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评级。然而,按照该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到5月18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尽管该公司多次发出澄清公告,在分析报告先后公布的短短12个交易日内,该股票价格还是从9.42元飙升至19.9元。宋某的报告与该股票价格如此“巧合”地对接立刻引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警觉。不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介入调查,发现作为该证券公司分析师的宋某直 接参与了该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12万元。2007年5月24日,该证券公司将对宋某的处罚下发至整个系统,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宋某除被记行政大过外,还被公司除名。 案例八评析 宋某以所在机构为平台,利用社会公众对其专业认可的心理,通过发布内容虚假的分析报告影响证券价格,为自己获取利益,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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