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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推崇黄老,“约法省刑” 马背上治天下吗? 思想:约法即减少法条,省刑即减轻酷刑, 实施黄老的无为而治。 表现: 刘邦仅“约法三章” (杀人,死;伤人、盗,抵罪 ———————古之贼、盗), 萧何《九章律》 仅在李悝《法经》六篇后 商鞅《秦律》六篇后 加《户》、 《兴》、《厩》 刘邦 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汉武帝时,弃道入儒, 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 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汉武帝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 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启示: 古罗马 中世纪 资本主义(纵欲、粗俗) (禁欲、崇高) (既物质又精神) 秦朝 汉初 (高祖、文景) 汉武帝后(法家:太暴) (道家:太温) (后世封建社会 ——儒家:柔刚)二、法律形式 1、律:近似法典。如《九章律》 2、令:皇帝之命 3、科:行政法规(单行法规) (秦之课,后之格) 4、比(秦之廷行事、后之例) 课、科含义:a、条款、法条。如:作奸犯科 b、处罚、法办。如:课以刑法 科之出现:有人认为不是汉,而是三国的曹魏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近代英国经验论 近代大陆唯理论 认识论 感性 (五官) 理性 (人脑) 对象 个别 (确实可靠性)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方法论 归纳 (个别→一般) 演绎 (一般→个别 ) 政治 个人主义 国家主义 经济 市场调节 计划控制 法律 英美法系(判例法:个别案例) 大陆法系 (法典法:抽象法条)第二节 汉朝刑法制度 一、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 第一、尊老恤幼原则 老、幼或无罪、或免刑、或减轻、或不连坐、或不戴刑具,甚至妇女(特别是孕妇)不连坐,但谋反、贼杀、诬告等除外。 亲亲 先后规定:老——70、80 以上; 幼:7、8、10以下 (秦则以身高划分) 第二、亲亲得匿原则 可包庇、窝藏犯罪亲人,但谋反、大逆等除外。 亲亲 魏晋南北朝的五服定罪、存留养亲 其中,卑亲属首匿尊亲属,无罪 尊亲属首匿卑亲属之罪,罪至殊死,上报廷尉 秦朝,则亲属可相诉,有见知不举罪,鼓励告 奸 第三、官犯先请原则 贵族、官僚(300石以上)犯罪(耐刑以上),先奏请皇帝。 尊尊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 破除“刑不上大夫”皇家狗,免刑 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秦朝细化: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 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 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董仲舒:原心论罪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虽汉承秦制,但,从高祖(刘邦)、惠帝(刘盈)、高后(吕雉)到文帝(刘恒)、景帝(刘启)先后废秦之: 挟书令(惠帝废) 夷三族、妖言令(吕后废) 收孥、连坐(文帝废) 肉刑(文景废)等 还改死刑 (景帝改“磔”为“弃市”)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文帝(刘恒) 景帝(刘启)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笞(500) 斩右趾 弃市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另创“殊死”(斩首) 结果:死得更多剕景帝:再减笞数 废止肉刑的意义: a、保存劳力之需; b、道家省刑之用; 后:儒家德治; c、走向文明之举。 笞刑 第二、明确规定徒刑刑期(3个月——5年) 刑期:西周至秦,有规定,但不明确 第三、对妇女行刑实行优待 妇女:6月刑期者,可改“顾山” 孕妇、产妇、哺乳者,不连坐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 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出界等——对付诸侯 伴君如伴……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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