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docVIP

  1. 1、本文档共12页,其中可免费阅读6页,需付费99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

文档评论(0)

wujuhu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