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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法典化是立法的一种高级形式, 它具有将部门法律规范完备化与体系化
的法治功能。由于未经法典化的编纂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备
性与体系性明显不足,徒有法典之形式而无法典之内涵,直接引发了法
外规范大规模膨胀与法律虚化的问题。 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推进刑事司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制度改革、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就必须构建完备而体系的
规范集合,达致刑事诉讼法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化。 就法典化的原则而言,
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应当围绕正当程序原则、 审判中心原则、 诉讼效率
原则展开。 《刑事诉讼法》在框架上的弊病,集中在基于“分工负责”
而产生的职能化立法思路方面, 允宜以破除职能化为导向进行法典化的
构建。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法典化 完备化 体系化 治理体系
目 录
引 言
一、法典化的标准与功能
(一)法典化的标准
(二)法典化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法典性的缺失
(一)《刑事诉讼法》的编纂程序缺乏
(二)《刑事诉讼法》的法外规范膨胀
(三)《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典的名与实
三、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环节
(二)推进刑事司法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抓手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归宿
(四)实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精细化的载体
四、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进路
(一)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框架
结 语
引 言
作为一种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法典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一国法
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后形成的统一规范整体。与分散式的、个别性
的法律不同,法典是法律规范积淀的产物。只有当国家立法已臻成
熟,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才有产出的空间。基于理性主义的可知论,执
行立法与司法严格分立的国家和地区,其决策者都带有某种将涉及某
一共通对象或执行某一特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范编纂成为一部法典的
倾向。这种倾向的现实化过程,通常被称为法典化。法典化要求对一
个部门法律下的所有基本原则与重要规则进行系统性编纂,形成“完
整、连贯和清晰”的法律,从而有效提升法律的科学化程度,实现国
家治理的有序性与规范性。在此背景下,法典化便成为了立法的一种
高级形式,前者虽以后者为基础,但从某种程度上讲,由于体系化的
法典囊括了部门法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前者较后者毋宁更为重
要。正如穗积陈重所言:“法典编纂之举是立法史上一个世纪之大事
业。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 2020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行可以被看作是
新时代法典化运动的开端。作为我国立法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
法律,《民法典》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具有的开创性意义不言而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
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
象征和标志。”法典化并不仅仅只涉及民法领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新时代,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
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法典化也应当成为
其他部门法立法完善必须关切的时代命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
治建设日新月异,不但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
司法、执法等诸多方面也都积累了大量经验,时至当下,要使这些经
验系统地进入法律体系,实现新时代立法的跨越式发展,从而完成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以民法典的施行作为契机
启动新时代的法典化运动具有现实必要性。过去我国虽然通过并施行
了一些形式上带有法典样态的法律,但是,由于未经实质上的法典
化,使得此类法律无法承载新时代的治理需求与法治使命。《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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