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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
规范对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
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
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
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
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上市
公司、流域公司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直属企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及级别
第六条 人身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发电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 “员工”系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
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及供热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
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 (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
巡视、调研等都属生产性管理工作) ,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工作
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发电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包括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
生的人身伤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 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员工工作期间 “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发电生产伤亡事故。 使用发电生产场所,
利用生产工器具做与发电生产无关的事,视为干私活。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
围。
(二)员工在发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
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
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发电生产区域”系指:与发电及供热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
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三)员工在发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
员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发电生产工作
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
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凡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发电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由
【释义】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且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判定本方负有
“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则本企业员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发电
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
害”。
凡员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 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 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
通事故,均不作为发电生产事故。
(五)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
伤亡。
(六)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
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
员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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