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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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之 间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 其中小学教育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 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 ?是可以选择 的, 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 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 管理和保护关系。 对于小学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 范围之内,而不是其他的教育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基本性质是依据 《教育法》 成立的教育关系。 其成立的基础,不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 《教育法》 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 学校与学生发生法 律关系,不是依据合同,而是依据《教育法》 。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 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 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 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 管理的权力, 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 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 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没有 确切的法律依据。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 有两种 理论,一种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 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 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 一 种是监护权转移说, 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 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 到学校, 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 这两种观点 都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其一, 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 监护权, 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 其二,对学生的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因此没有 监护权产生的根据。 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 既不是法定监 护,又不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 ?其三, 监护权转移, 需要有转移的手续, 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 合同。这一点, 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的父母之间没有 这样的合同的,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 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 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 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 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 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 质为主。这一点, 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是发生在公法领域的 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 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 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 以下这件事中, 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 有责任呢? 某日下午,课间时间,学生朱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 学生刘某、张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受伤。朱某受伤后, 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并同时通知了 3 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 杨某做了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 费、交通费等已由刘某、张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 定, 该手术属正常手术, 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 属于轻伤。 其后, 朱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朱某因伤害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 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 3 方赔偿他们 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知识, 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 析。 第一步, 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 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步, 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 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 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四步, 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 判定相应的教育法 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 最后, 对于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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