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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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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
主项名称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法定机关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
无。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工信委窗口。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 年 12 月 27 日国
务院令第 190 号发布, 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
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
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1997 年 3
月 10 日化学工业部令第 12 号)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
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
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
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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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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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办结时限
实施条件
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
务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范围内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个人。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
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
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
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
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
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
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
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
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无。
法定办结
20 个工作日。
时限
承诺办结
10 个工作日。
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申
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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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无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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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 务)
审查方式
及标准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三、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
的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 4。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
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
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
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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