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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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商标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 【摘 要】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为网络商标侵权被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阐述,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商标 侵权责任归属进行了探讨。同时围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标帮助侵权问题,从收费与商标侵权的关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承担商标帮助侵 权在主观过错方面的法律性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承担商标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与合理注意义务的关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进行探讨。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网络商标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商标帮助侵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十年来电子商务得到空前的繁荣。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成为广大消费者与卖家进行交 易的网络平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因新(电子商务)技术的应 用而难免发生纠纷。 2006 年以来,淘宝网作为国内电子商务界的领头 羊,已经多次因淘宝商铺的涉嫌商标侵权而成为被告。然而,从 2006 年至今,面对商标权人的侵权诉称,淘宝的抗辩依旧是淘宝网仅仅是一 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参与交易的过程,非交易主体,法律上没有事先审 查的义务,也不明知淘宝商铺的商标侵权,并设置了《商品发布管理规 定》,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就网络侵权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淘宝网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上述抗辩是否有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又 能否以此而免于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换而言之,在网络技术和法律都 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如何才能恰当地厘定淘宝网一类的第三方电子商 务交易平台在网络商标侵权问题上的责任范围?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为商标侵权被告的 依据 在电子商务的商标侵权纠纷中,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为商 标侵权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概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营,涉及到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 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般而言,平台经营者自身并不出售商品、站内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也不存储在平台经营者的仓库中,存储在其平台的 仅仅是有关商品交易的信息以及卖家和买家的注册信息。在实际的电 子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行为时空分离,买家只能与卖家进行短暂的交 流,不能对商品亲自进行检验,常常会因为商品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 网络交易平台利用信用评价体系等辅助系统来帮助买卖双方选择交易 对象,使得拥有高信用度与良好评价的买卖双方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套信用评价体系仅存于买卖双方,并不由第三方交 易平台自主作出的,也不必然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权人的意见。 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常出现卖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商标权人的 商标维权领域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扩展到电子商务领域。 通常而言,商标权人的第一步维权手段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出 侵权通知,要求删除相关商品的信息,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索取涉嫌侵 权的卖家的有效信息,并据此向侵权卖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如果第 三方交易平台不提供涉嫌侵权卖家的有效信息,或者商标权人认为第 三方交易平台为卖方的商标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起诉第三方交易平 台便成了商标权人维权的一大选择。 法理依据:商标共同侵权理论。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共同侵权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即“网络用户 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 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 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在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的案件中,作为第 三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为知道用户的侵权而构成共同侵权(即 帮助侵权);也可能因为在收到商标权人侵权通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情况下,为扩大侵权部分承担责任。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 权,要判断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用户利用其 网络服务进行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考虑两种情况:( 1) 在收到商标权人的侵权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 2 )是否知道用户 利用其交易平台侵害他人商标权。很显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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