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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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宫秀美 付金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薛某于2021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与2021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直至2021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为弥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限制用工领域存在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合同短期化现象,在十四条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对其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够清晰,出现了诸多不明确的地方。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 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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