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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创新立法核心制度的研究及建议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
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有关“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及时
开展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的精神,根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专门成立了
以会长姚明宝为组长,副会长孙运时、秘书长林荫茂为副组
长的课题组,就市委文件列举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张江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修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专利保护等条例所涉及的核心制度,以及海内外推动科
技创新立法的共性内容和核心制度,展开课题研究。课题组
组织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熟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广泛
听取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五个分课题报告和一个总报告。
一、关于海内外推动科技创新立法的共性内容和核心制
度
从全球范围看,与美国硅谷、日本筑波、英国剑桥、法
国索非亚、台湾新竹等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发展相比较,上
海在科创中心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面临着法制环境和
创新氛围欠佳、促进创新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到位、政府配套
政策支持不够等挑战。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的发展历程和立
法保障的经验表明,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着力推进科技成果
转化、最大限度吸引全球人才、强化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保障,是海外有关科创中心立法的共性内容,对上海有很大
启示作用。一是以激励性立法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
技术研发创新。如韩国在过去十年中,营建了从《宪法》到
《中小企业基本法》再到各种特别立法的较为健全的立法体
系,其中尤以 《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 更为突出, 明确规定:
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应谋求供给人力、税制与
金融优惠以及优先购买等多方面之措施。对照上海实践,激
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尚有欠缺。二是高度重视科
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并辅之相关立法制度。
如美国政府一直重视对高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在硅
谷等地建立几十个科技成果推广中心,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
展,并直接成为科技研发成果的消费者。对比上海,如何构
建由制度支撑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机制,使众多颇具实力的
企业与较多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 “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
还要在立法保障上有所为有所创新,并最终由市场检验科技
创新成果的价值。三是以立法保障人才吸引这一科技创新活
动的根本。长期以来,对科技创新发展所需人才,美国一直
立足于积极引纳并在立法上给予保障。美国 60%的高技术公
司里,外籍科学家和工程师占 90%;计算机产业领域的博士
中 50%以上是外国人; “硅谷”企业工作的外籍(主要是中
国籍和印度籍)高级工程师和科学家占 33%以上。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突出对人才
引纳的重视和保障,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首开先河,为中关
村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修改《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使其成为上海推进科
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母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属于上海科技宏观管理方
面的法规,调整和规范本市科技活动的全部范围,为制定其
他单行科技法规提供基本依据, 是本市科技法规、 规章的 “母
法”。由于现行条例条文较为原则,缺乏实施细则,也没有
明确的配套性文件,对法规的实施和统领作用带来一定影响。
需要确立全新观念,统领条例的修改;通过梳理、提炼和升
华现有科技创新制度的成果,以问题为导向,突破科创中心
建设中的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通过理顺与其他条例的关
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使其真正成为上海科技领域的 “基
本法”。关于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建议遵循创新规律,改
进政府的工作。重点处理好创新活动跨界与政府体制改革滞
后、创新随机性与创新资源获取及时性、创新风险强度与创
新风险分担机制力度这三方面的关系。二是建议加强组织协
调,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相互脱节的状况。
进一步做到法律体系上协调,关注与其他法规的互补和衔接
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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