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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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6 年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特区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之间进展的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法进展的抵押贷款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爱护。 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需贯彻自愿、互利的原那么。 第五条抵押人有全部权的以下财产可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房产和物资; (二)有价证券; (三)支付凭证; (四)其它权利: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依据合同规定占有利润或产品的权利。 第六条以下财产不得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国家制止买卖的物品; (三)全部权有争议的财产。 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用其股权或权利作抵押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获得书面证明。 第八条抵押人用海关特许进口的物资作抵押物时,必需经海关同意,并获得书面证明。 第九条抵押人用与别人共有的财产作抵押物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全部的份额为限。 共有财产不行分割的,抵押人应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连续有效。 抵押权人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失效。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 第十一条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名称(姓名)和抵押权人的名称; (二)贷款用处;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六)贷款支付方式; (七)抵押物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协议; (十)其他事项; (十一)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行抗力患病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以下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一)房产在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其他抵押物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 第十四条抵押物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登记编号、日期; (二)抵押人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 (三)抵押权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 (四)贷款用处; (五)贷款的币别、金额; (六)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七)贷款和抵押的期限; (八)抵押物占管方式; (九)抵押物的过去抵押状况; (十)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地点。 第十五条抵押物登记资料可供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个人查阅。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应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给抵押人支付贷款。抵押权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贷款时,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妥当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抵押人因有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供应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抵押人不供应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追偿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抵押权人因有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赔偿抵押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人违背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连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归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以抵押物实际价值扣除抵押物税款的余额为限。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承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内,应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 其次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占管原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违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回绝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其次十一条抵押权人按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占管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或出租的抵押物,还应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逾期不交的,抵押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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