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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 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 (试行)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本形式。为了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发挥主体作用,根据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和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条 政协委员、常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不断提高履
(二)遵守并履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法制意识、业心。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通过参加调研、视察等活意,积极建言献策。每年至少应提出 1 件政协提案,反映 1 条社情民意信息或参加 1 次调研、视察活动(
(五)政协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全委会议的委要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主席请假。不能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开请假。
(六)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
第三条 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县政协要协同有关第二章 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小组讨论会,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会、委员组、乡镇联络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社情民意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情况等。 第二章 奖惩与辞职
第五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
合的办法
( 一 ) 政协委员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职责中做出一定贡献的应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象。
( 二 ) 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县政协每年评选一次,并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 三 ) 设立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单项奖,对撰写优秀提案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 四 ) 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 2 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
员,县政议。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所作为并违法乱纪的政协委员、常委,本着
以教育为主、教育与
施。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职务、免去政协委员职务三种。 第八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 政协委员累计请假 2 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二)累计请假 2 次不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一年内一次都未参加政协乡镇联络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第九条 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主动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对任期内累计 3 次请假不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一年内累计 3 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的常委,除特殊情不提出提案的委员,劝其主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去其政协委员、常委职务。 (一) 因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 《 政协章程 》 或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在任期内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 2 次以上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累计 2 次以上不计 2 次以上不参加常委会的常委的;
第十一条 主动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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