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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钢质气瓶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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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钢制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明确了对钢质气瓶的检验、运输、装卸、储 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XXXX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内对 钢质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承包商执行此规定,并制定本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承包商负责钢质气瓶的采购、检验、运输、装卸和 储存等过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理公司、装置项目部负责对钢质气瓶的使用和管 检查。 HSE管理部负责钢质气瓶使用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 督、检查。 第七条 (-40-60°C) 本规定定义的钢质气瓶指工作于正常环境 ,公称工作压力为1. 0-30. OmPa (表压),公称容积 为0. 4-1000L盛装永久气体和溶解气体的钢制气瓶。不适用于盛装 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 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八条气瓶检验 (一)气瓶应有明显的标识:供方代码、钢印标记(周检标 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气瓶外表面无明显损伤、 撞痕。 (二) 瓶体漆色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氧气瓶为淡酰蓝色底黑字。 乙烘瓶为白色底红字。 氫气瓶为银灰色底深绿字。 氮气瓶为黑底淡黄色字。 二氧化碳气瓶为铝白色底黑字。 (三) 气瓶附件齐全,瓶阀无松动、瓶帽牢固。 (四) 氧气瓶的瓶阀处无油脂。 第九条气瓶运输和装卸要求 (一) 气瓶运输前带好防震圈和瓶帽,运输时妥善固定,以防 震动滚落。 (二) 装卸气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三) 气瓶在运输中应设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四)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 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或与气瓶 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随车人员严禁 车上吸烟。 (五) 气瓶在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头部应朝 同一方向横放,垛髙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 气瓶,车厢壁板髙度应在瓶髙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 气瓶的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其运输车辆 应备有灭火器材。 第十条气瓶储存 (一) 气瓶的储存由承包商建立专门的仓库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 气瓶应储存于专用仓库,其库房应为: 仓库应符合防火规定,屋顶为轻型结构。 仓库的门窗均应向外开。 可燃性气体气瓶仓库应设置避雷针装置,地面采用撞击不 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库内照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气瓶仓库内的温度不得超过391,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库内气瓶避免阳光直射,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必要时设 置通风装置。 施工现场的气瓶棚,应保证不受阳光暴晒和雷雨侵袭。 存放乙烘的库房,应注意乙烘不得与铜、银、汞等及其制 品接触。 (三) 氧气瓶库和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库储存,且库间距为10m 以上。 (四) 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仓库,应定期监测其残余 气体浓度,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防毒面具和解毒药品。 (五) 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 和安全标志。库内不得用明火取暖。 (六) 实瓶和空瓶应分开摆放,并标有明显标识。实瓶横放 时,其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第十一条气瓶使用 (一) 使用气瓶的气焊工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 焊工应持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 (二)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 认。 (四) 操作人员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 慢开、闭。 (五) 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并在其低压端装压力表。 (六) 在寒冷环境中,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严禁用氧 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r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七) 气瓶使用时的放置地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夏季不能放置在阳光暴晒的地方。 不得放在易跌落或易受外力撞击的地方。 3氧气瓶与乙烘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10m,与热源距离不小于lm。 4.乙烘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釆取防止倾倒措施。 (A)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 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 05MPao (九)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胶管 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乙烘表上应装回火防止器。 第十二条引用文件 《钢质焊接气瓶》GB5100-201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 250号)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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