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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假规定202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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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假规定2021 篇一:2021年珠海市生育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珠海市生育保险热点问题解答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2021年10月实施,参保人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让使参保人更加了解该办法,我们就近日参保人咨询的热点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2021年11月1日后孕娩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 2021年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的参保职工,按《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分娩前未享受(未选定生育协议机构的)产前检查待遇的,其产前检查待遇可按本年度的结算标准,属市内联网结算的,在生育次月支付到个人提供的金融账户,属在经办机构报销的,随生育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金融账户。2021年11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待遇。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三、参保职工在享受独生子女假或晚婚晚育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 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期间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四、产前检查机构如何选定? 答:根据新的《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职工怀孕后,在市内的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需要提醒您的是,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您在2021年11月1日已怀孕未分娩,建议可不选定点产前机构,分娩后可按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产前检查待遇)。 凭以下资料原件在本人拟选定的产前检查机构办理产前检查选定:(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省外户籍须提供参保职工珠海市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省内户籍须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参保职工参保时间满12个月的,在市内和市外分娩如何享受待遇? 答:分娩时已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可按照下列情况,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 1、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符合规定的费用联网结算,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个人不需支付;属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支付20%。结算时您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产假津贴于次月支付到您提供的银行帐户。 ⒉市外、市内未联网结算:凭相关的资料(须提供资料可参考以下链接http:///sbjj_bszn.jsp?sxbm=208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高栏港办事处、横琴办事处及社保中心)申领生育待遇,经审核通过后,分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费用一起转入您指定银行帐户。 分娩报销比例: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当年度结算额度以内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负担;属三级医疗机构的,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当年度结算额度80%以内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六、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 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如缴费再次中断超过3个月(含)的,则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待遇标准(600元/人次)。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须提供资料如下:⑴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⑵疾病诊断证明原件;⑶提供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⑷生育所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⑸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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