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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关于转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现通知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操作指南
第一节 代理活动基本准则
1.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基本要求
1.1 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环境和招标人的期望,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招标人权益的实现。
1.2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活动中的文件和成果经分级审核后方可向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发出。
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代理工作方案,经招标人批准后,按照方案实施代理工作。
1.4 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主要文件和成果,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送招标人,需批准的经招标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出。 1.5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应妥善保存。
1.6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分配,正确履行职责。
2.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和人员配备
2.1 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主要内容(代理事项、范围、收费标准、项目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授权委托书等)必须齐全。 2.2 项目组应由二个及以上专职人员组成,所有项目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照委托合同中的人员分工开展代理业务。项目组人员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进行项目代理操作时应当佩戴如胸牌等身份标识,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 2.3 代理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活动。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2.4 代理委托合同实行电子备案的,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在系统中正确选择代理组成员,完整填写全部内容,上传完整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电子文本附件。
第二节 发包准备
3. 发包初步方案编制及提交
3.1 编制发包初步方案,应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立项文件等材料,与招标人进行必要的沟通,踏勘项目现场,全面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其标段应按照国家规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合理划分,完整地编写本项目的所有标段内容(包含本次招标标段及未招标标段和可能招标的标段)。群体工程或住宅小区工程,须在标段名称中详细列明幢号,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单独设立标段。
3.2发包初步方案拟定后,应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按要求一次性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备案。
3.3 发包初步方案需要变更的,应编制发包方案变更文件,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登录电子招投标系统办理变更备案。 4.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4.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国家、省市有标准文本的应当采用。其中必要合格条件的设置在送招标人审定时应当做专门说明。
4.2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特殊情
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资格预审文件。 4.3 实行电子招标的,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网络地址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4.4 资格预审文件应随同招标公告提交备案。备案时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对该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点做出必要的说明。 5. 招标文件编制
5.1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必要的组成附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5.2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按规定提交备案,备案时可以对招标文件要点作必要的说明。
5.3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5.3.1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 5.3.2 工期要求应当以定额工期为依据,结合实际,科学、客观合理制定。
5.3.3 甲供材、暂估价的设定应符合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须附甲供材、暂估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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