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研究】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处理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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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研究】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处理问题 会计实务问题分析 (50-19 )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处理问题案例背 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对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子公司, 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在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中,对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子公司则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技术指引一般根据交易是否具有商 业实质,分别采用“收购法”或“权益结合法” 。与同一控 制下收购子公司相类似的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 现行国际国内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的处理不一, 争议较多。 2012 年 10 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曾收到咨询函,希 望解释委员会对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的会计处 理进一步澄清。解释委员会承认,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并没有明确区分同一控制下获 得的联营和合营企业,以及非同一控制下获得的联营和合营 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 ,在缺少相关准则规定时,主体可根据经济实 质制定适当的会计政策。解释委员会也承认,权益法的很多 程序与合并子公司类似,由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子公司被从 “收购法”中排除, 所以, 同一控制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 也有可能从现行权益法一般处理原则中排除。但是,解释委 员会认为,该问题已超出其解释范围,需要在国际会计准则 理事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项目和权益法项目中再进行 考虑,所以,解释委员会没有得出最终结论。 根据解释委员会的讨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 “四大”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技术指引认为,在实务中,对于同一控制 下收购联营或合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类似于“收购法”或 类似于“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企业一旦选择其中一种方 法,应对所有类似业务一致的采用。 类似“收购法” ,是指收购方在对所收购的联营或合营企业 初始确认时,采用类似于非同一控制下收购子公司的“收购 法”处理。此时,所获得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以公允 价值计量,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将产生商誉或负商誉。 其中,根据权益法的原则,所产生的商誉将包含在投资成本 中,不单独确认,通常称之为“内含商誉” ;但所产生的负 商誉应计入当期损益。 类似“权益结合法” ,是指收购方在对所收购的联营或合营 企业初始确认时,采用类似于同一控制下收购子公司的“权 益结合法”处理。此时,所获得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 以被投资方原账面价值确认,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直接 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不产生商誉或负 商誉。 案例情景: A 公司下设 B 、C 两个全资子公司, C 公司持有 D 公司 20%股权, 对 D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采用权益法对 D 公司投资进行核算。 2015 年 12 月 31 日,C 公司将持有 D 公 司股权向 B 公司出售,出售前后 A 集团的架构如下: 出售前:出售后: 2015 年 12 月 31 日,D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500 万 元,公允价值为 800 万元。B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货币资金 170 万元,获得 D 公司 20%股权,仍然具有重大影响。 问题: B 公司如何对所获得 D 公司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根据案例背景所述,在国际财务报表准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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