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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法理精义
法理精义
初阶: 导论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条文;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述法律条文,著述立说,从而使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3、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4、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成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5、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律学”一词才正式出现。秦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注释。
6、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 7、汉语中现代意义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英文、德文等西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入我国。 8、法学三层次:知识之学(最基本);智慧之学;精神之学。(选择题)
9、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了“法理学”一词,是日文汉字。 10、在西方,“法理学”名称并不统一。黑格尔称《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1、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这一名称自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一直影响到80年代初期。1980年代初,北大法律系出版了全国第一本《法学基础理论》,标志着在中国学术界法学与政治学的分立。此外,2021年,M.H.马尔琴科《国家与法的理论》在现俄罗斯有一定典型性和权威性。 12、德沃金:“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
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
1、早在夏商周时代,中国的古籍中就出现了有关政治法律思想的论述,其核心是体现君主统治的神圣性,主要包括:君权神授(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2、儒家(孔孟荀)坚持和发展“礼治”思想,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礼”的基本原则“尊尊”(维护王权,国无二君)、“亲亲”(维护父权,家无二尊)。 3、至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礼的礼治思想贯彻到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的礼治思想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并由此发展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
4、道家的老聃、庄周为代表人物,崇尚“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在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5、墨家代表墨翟核心思想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壹同天下之义”,主要在于“义”,“非政”。主张“法天而遵天法”。
6、法家商鞅、韩非子,以“法治”为思想核心。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7、秦奉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为律学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国家支持。
8、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被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唐律疏议》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是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的注释法学著作。
9、黄宗羲指出专制王朝的法是“帝王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
10、近代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改良派提出维新变法主张。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里“托古改制”;近代梁启超指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着天下之公理也。” 11、孙中山,“五权宪法”,五权分指“立法、行政、司法、监督、考试”。推行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
12、清末修律,沈家本为修律大臣,在刑律、商律、民律、民诉、刑诉做出贡献,后逐渐完成“六法全书”。伍廷芳亦有重大贡献(民国时期)。
13、中共中央1949年2月22日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正式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由此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学发展历史。
第二节?西方 古希腊
1、柏拉图代表作:《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法律篇》(集中体现其法律思想) 2、亚里士多德代表作:《政治学》,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现。他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所说的法治包含两重含义:第一,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第二,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服从)。
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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