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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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 科目,核算已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包括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中的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标价-成交价   应按成交价确认销售收入。 (2)现金折扣   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给予其付款额折扣,我国采用总价法核算。确认销售收入时,不扣除现金折扣。收到货款时,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即,应收账款应按成交价(公允价值)入账,不受现金折扣的影响。应收账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但应收账款的名义成本与其实际成本通常相同(重要性原则),因此无需摊销。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商品出售之后因质量原因而给予售价上的减让。   ①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上年销售商品的销售折让,属于日后事项,按日后事项的原则进行处理。   3.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未确认收入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已确认收入的退回,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就是做销售实现时的反向分录。 (3)属于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即 1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上市公司要求年报在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报出,所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是每年前4个月当中的一天。   第二,退回的商品是以前年度销售出去的,即退回的商品不是本年度出售的,而是上年或更早的期间销售出去的。属于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应按日后调整事项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教材销售退回例题即【例11-11】改编:假设甲公司07年年报批准报出日为2008年4月10日,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8年4月20日完成,所得税率为25%,按税后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则该销售退回则属于日后调整事项。 (1)编制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收入50000-折扣1000)4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750   所得税=(49 000-26 000)×25%=5 7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250  借:盈余公积     1 7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725 (2)调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相关项目。  4.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   (1)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① 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下,商品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受托方无退货权或追偿权,发出商品等同于销售(发出商品时,委托方按销货处理,受托方按购货处理,如教材视同买断例题【例11-12】);   第二,受托方有退货权或追偿权,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比照收取手续方式) 。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必须执行委托方确定的售价,无权自行定价,受托方不将代销商品视为自有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销售并未实现,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委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收取手续费方式,虽然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但为了促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会计准则也要求受托方将受托代销商品比照存货入账,设置“受托代销商品”(金融企业为“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单独核算(但受托代销商品不能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例11-13】。 (1)发出商品时(销售未实现):  借:发出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收到代销清单时,委托方应向代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法将委托代销视同销售。  借:主营业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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