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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工程款拖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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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工程款拖欠 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拖欠纠纷 【案情】: 2006年,北京市××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北京××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北京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商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的中国××商城根底土方、基坑支护、地下降水工程。同时,合同还对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设计变更、开工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商定。工程依约于2007年10月开工,2009年5月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经过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量在施工合同的根底上进展了增减。发包方托付的监理公司依据施工进度对工程进展了分局部项的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到达了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等级的商定要求。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对工程进展了结算,并于2009年9月上旬将结算单报送发包方,但发包方始终不予答复。承包方于2010年10月再次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但发包方仍不予答复。承包方为此于2011年4月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发包方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利息并担当仲裁费用,以上几项费用总计达一千五百万元。北京仲裁委在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展了审理。经过律师们的不懈努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撤回仲裁申请,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1、工程款结算及其利息支付问题 本案涉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工程量变更后工程款结算及其利息计算问题。本仲裁案中,从承包商于2009年向发包方供应工程开工结算报告到2011年依约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历时近三年。三年间,虽然承包人一再要求发包人对工程进展结算,但发包人始终以各种托辞不予办理。建立工程价款确实定都通过结算来进展。假如发包方不准时作出结算,就会造成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恳求缺乏明确的根据,所以发包方常以各种借口拖延结算时间,以期到达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本案中,发包人三年间不对工程作出结算的行为,正是利用了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未做商定的破绽,来到达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开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否那么不但要担当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发包方的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有防范意识,对工程结算的期限作出明确商定,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2、垫资及利息问题 本案涉及的其次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问题是垫资能否得到法律爱护的问题。本案中,承包方为承接工程供应了巨额垫资。对于垫资的利息,双方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值竞争的成分,极易扰乱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当一个建立工程通过方案立项,获得建立工程答应,国家随即依据方案拨款,发包人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形式是,建筑商承接工程后,应领先由发包人预付一局部价款给建筑商进展施工,然后发包人再给一局部价款,建筑商再连续施工。2001年,我国参加WTO后,我国的市场要对各国进展全方位的开放,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章要和国际接轨,国外的垫资在建立工程施工中都是有效的,而且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原那么,并且在建筑领域中垫资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制止,所以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对带、垫资不予认可,理论中许多企业利用交付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黑白合同等手段来躲避此项规定,试图使垫资条款合法化,这种做法为许多企业在日后的合同履行中带来了不必要的争议,也为司法实务带来许多难题。如能对垫资问题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可削减许多此类争议。本案中,对于承包方供应垫资的行为,发包方应依约担当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 1、《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开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结算资料后,在本方法规定或合约商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看法,那么视同认可。依据确认的开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开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应担当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 定:当事人商定,发包人收到开工结算文件后在商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开工结算文件的,根据商定处理。承包人恳求根据开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合同法》其次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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