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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软件侵权引发的产品买卖合同责任二
案例6:软件侵权引发的产品买卖合同责任〔二〕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设备学问产权侵权纠纷仲裁案案例综述1:本案涉及A公司与B公司在因买卖的产品设备软件侵权导致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所引发的责任担当问题。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销售检测仪的《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置检测仪。《合同》履行后,C公司以被申请人所用法检测仪的软件损害其软件为理由而将被申请人告上法庭,法院裁定侵权成立,并要求停顿用法相关侵权软件。被申请人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因诉讼而蒙受宏大损失的状况下,首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申请人返还货款、赔偿利息及相应损失。该案仲裁庭最终裁定解除《合同》,并裁决申请人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及相应损失给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相关费用为理由,另行提起仲裁。申请人认为,检测仪自交付起至法院判令停顿用法之日止,被申请人始终在正常用法检测仪,在《合同》被裁定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检测仪,并支付相应费用以及赔偿机器损坏的损失。被申请人那么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那么,且申请人作为违约方和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检测仪的用法费和赔偿损失。仲裁庭认为,两案仲裁恳求事项背景与理1本案责任编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朱梓琪女士。由不同,申请人并非针对已经裁决的一样的恳求提出仲裁恳求,本案并未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那么。《合同》解除后,在申请人返还货款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后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检测仪并支付正常用法检测仪期间的合理用法费,对于申请人主见的损坏赔偿等,由于缺乏证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本案仲裁程序上值得留意的问题是,本案申请人并未在之前的仲裁程序中提出反恳求而是在裁决书作出后另案提起仲裁程序,这属于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并不必定涉及“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一、案情回忆2010年2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依据该合同,被申请人B公司向申请人A公司购置一台检测仪。《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分期支付了全部货款,申请人亦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检测仪。2010年,C公司以检测仪侵害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操作软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市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停顿侵权并赔偿损失,后追加本案申请人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2011年3月,检测仪因X光管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工作,需进展光管更换等修理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故障责任等方面产生分歧,致使修理、更换工作没有进展。2011年4月,被申请人向C公司另行选购了一台X射线检测设备。2012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的检测仪侵害了C科技公司的X光机操作软件著作权并判令被申请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须马上停顿用法检测仪,同时判令申请人马上停顿侵权并赔偿C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随后本案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本案申请人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该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同意了本案被申请人的仲裁恳求。之后,申请人认为合同的履行仍存在争议,遂另案提起仲裁,恳求仲裁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根据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的合理用法费共计人民币274,000元,赔偿X光管的本钱价人民币76,869元及利息人民币18,150.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从2011年3月27日暂计至2014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赔偿X光管之日止〕。2. 被申请人以2010年3月10日交付时的《签收清单》中的配置标准根据正常用法和合理折旧复原至2011年3月26日的原状并准时退还检测仪;如不能复原原状,那么根据检测仪剩余价值人民币293,131元〔已扣除X光管本钱价〕折旧年限10年期满后残值率5%、减按50%的标准计算2011年4月暂计至2014年12月的折旧为人民币52,213.96元,之后的折旧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退还检测仪〔X光管除外〕之日止。3. 被申请人担当因开具人民币37万元增值税发票已缴纳的税费人民币53,760.68元。4. 被申请人根据选购价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赔偿一台个人剂量仪。5. 被申请人担当申请人因本案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6. 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仲裁费及保全费等费用。二、双方观点〔一〕申请人的观点1.《合同》被裁决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担当复原原状,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该主见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那么,因前次仲裁案中,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而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存在提出反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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