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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立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方法: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录入:Admin 字体: 原告:周口市建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揭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工程,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550元结算。原告周口市建立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上述工程于2003年3月开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周口市建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商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经按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见发包方应当根据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展结算,工程应为。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800万元。现酒店已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已经多付了2百多万元。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为此2008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见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本案诉讼费66850元。2009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爱护;2、因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立工程为14000平,该工程工程款应为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局部,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200万元,故原告恳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3、案件受理费66850元由原告担当。本案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不但目的未能实现,反而经法院审理证明了原告已经多收取工程款200万元,被告可以随时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同时原告还损失了诉讼费66850元。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严峻失误如下:第一、原告不恳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就不行能支持根据定额鉴定工程造价,进展据实结算,这就是“固定价不鉴定〞原那么。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恳求对建立工程造价进展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是单价固定合同,每平米550元。按照上述司法说明,一方恳求对工程造价进展鉴定的,法院明显不能支持。但是“固定价不鉴定〞的原那么只适用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状况,假如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商定的固定价条款也无效,这种状况下当事人恳求根据鉴定结算工程款的,法院应当支持。根据本案状况,建筑公司代理律师首先要推断本案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假如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官司宁可不打,也不能把当事人往火坑里推;假如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先要恳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在此之后,才能要求告知好友打印此文保藏此页关闭窗口返回顶部?上一篇:未获得施工答应证对工期起算的影响??下一篇:工程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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