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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
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分析的普遍用法,也易产生严峻的弊端:1.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根底,而格式合同的普遍用法又在肯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2.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要么全部承受,要么全部回绝〔take it,or leave it〕,“格式合同一经产生,便与契约自由原那么有冲突〞①3. 格式合同的利用,简单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据2005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状况统计显示,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件收案达2265362件,为最高纪录,而格式合同纠纷又在其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在分析了格式合同的利弊后,我们也非常有必要对其效力进展分析、认定。二、格式合同效力的分析〔一〕我国对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1.主动的认定:格式合同在生效方面与一般合同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腰间均可生效,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力量,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强迫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和标的之确定可能。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格式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其特别性。2.消极的认定〔1〕立法方面①关于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标准及说明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根底,但相对方也可以一起无效回绝订入。②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正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当格式条款供应者在缔约时假设违背了“遵循公正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方可以依据无效第39条和《民法通那么》第59条〔“以下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正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无效。〕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假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其后果是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在格式合同中,还存在一类特别的条款,即“异样条款〞。“异样条款〞是格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一种特别条款,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异样条款〞并无明文规定。理论上认为,所谓“异样条款〞〔surprising clause〕又称不同寻常条款,使之订立格式合同时,按照交易的正常情形,明显不是相对人可以预见的格式条款。“假如某一格式条款过分异样,以致于相对人对该条款可以出如今格式合同所用法的交易种类中没意思向预备时,该条款即视为未订入合同〞③。“异样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是由以下因素打算的:a. 格式合同的特征及性质。格式合同视为重复用法而预先拟定的,相对人必定会期盼待该格式条款已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合理安排。b. 格式合同的订入规章和程序。用法人单方拟就,以便对“签字即视为同意〞规章的严峻性加以缓解,爱护相对人利益。c. 双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力量和阅历。这也是为了维护合同正义。《合同法》第39条缺少格式条款订入的消极要件,此为一立法缺陷。在司法上,对异样条款的认定应有实行一般人标准或详细相对人标准之争,这里认为前者更为合理,因为前①廖勇:《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133页②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③刘宗荣:《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32页者会造成司法上的困难,从根本上破坏格式合同简化缔约程序,进步交易效率的价值。同时,还应区分异样条款与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格式条款只是订入后的无效,而异样条款那么不能订入合同。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条件的规定。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明文规定,格式条款无效有以下几种状况: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即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即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b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除条款供应者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熟人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特殊是广阔消费者的利益,该条并没有肯定排挤相对人恳求变更和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①,在强迫性规定具有深厚的爱护期约相对人之目的时,是违背该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可能事与愿违,又被爱护着来打算是否消灭契约的效力及即将契约认定为可撤销可能更符合法律的目的,这需要从根本上反对“违法=无效〞的传统公式,应对违背强迫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对行为的效力作详细推断,以最大限度地使宪法的正义与衡平。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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