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妇幼保健院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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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妇幼保健院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列奖惩,针对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组织纪律、劳动纪律等方面,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事项的处置另行规定。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病人以书面形式对医院职工提出表扬者,向医院提出的奖励10元,向上级部门提出的奖励50元;向新闻单位提出的奖励100元。 第四条 在网站、院报及各类新媒体发表一篇文章奖励10元。在新闻媒体发表宣传医院的文章(含科普文章),地市级一篇奖励20元,省级一篇奖励50元,国家级一篇奖励100元。撰写思想政治类论文,代表医院参加相关会议交流、征文活动的,包括文化建设、精神文明、政工工作等方面文章,国家级奖励1000元、省级800元、市级500元。 第五条 对拒收病人钱物者,全院通报表扬。 第六条 在医疗服务和医患纠纷处理中,恪尽职守、维护医院声誉、忍辱负重事例典型者,给予表扬及适当奖励。 第七条 及时发现问题、杜绝事故差错、挽回重大损失,或在突发事件中事迹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拾金不昧,大宗钱物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全院通报表扬;500元以上的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职业道德方面的罚则 第九条 病人对服务态度不满,投诉至有关科室,或拨打投诉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向上级机关反映,或通过医院客服中心回访、微信、互联网反映,经调查属实的,处罚当事人500元。当事人为科主任、护士长的加倍处罚。 第十条 病人对服务质量不满意,以各种形式向医院、上级机关投诉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经调查属实的,处罚当事人500-2000元;给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全部损失外,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追责,本人写书面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按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 凡收受(索要)“红包”、“回扣”者,除责成当事人如数退还外,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科室收受(索要)“回扣”,对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标准处理。 第十三条 科室违反《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没收所得钱物,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模仿医生、护士签字或故意改写药物剂量占为己有者,伪造病历、出具假证明、假诊断者,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出现差错、事故等并隐瞒不报者,罚科室负责人500-1000元,罚当事人500-2000元。 第十六条 为谋取私利向外院转送患者者,年度考核不·1合格,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按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 推诿患者、非正常向外院转送患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罚当事人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凡同患者或家属吵架,要公开检讨,当面赔礼道歉,全院通报批评,罚当事人500元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在医院各项工作检查或暗访中发现违规情况的,罚当事人200-1000元。 第二十条 因多收费、重复计费问题患者投诉的,除将多收部分退还病人外,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漏收费用经查实,除补齐漏费外,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凡在患者面前贬低同行、搞不团结、影响医院声誉,罚当事人500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泄露患者信息者,调离原岗位并待岗三个月。 第四章 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方面的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者,一次罚当事人100元。无故旷工者,每旷工半天扣罚500元;累计旷工1天以上(含1天)扣罚当月奖金;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按待岗处理;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按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期间干私活、玩手机、打,牌、下棋、玩游戏(含电脑游戏)等,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1000元,按待岗处理;业余时间在医疗区域被发现一次罚500元。 第二十六条 脱岗、串岗或未正点开诊让病人等候者,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职工之间吵架,每次双方各罚1000元。凡在科室和职工之间贬低同行、搞不团结,打架斗殴,影响医院声誉,罚当事人1000元,屡次不改者,按待岗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停放规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元。不遵守汽车停放规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期间未戴胸牌、着装不整、穿拖鞋上班者,发现一次罚100元。值班人员在医疗区域内会客,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者,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违反两次及以上者,院领导约谈所在科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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