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井管理办法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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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井管理办法3篇 **县地下水机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应急水源一一地下水机井的保护,科学合 理启用地下水机井,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厉行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 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及各级财政投资钻探并用于人饮或灌溉的地下水 机井管理工作适应本办法。其他用途的地下水机井管理,按照取水许 可审批程序, 由水利部门提出开发利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三条 地下水机井启用,由贵定县水利局批准。启用后的地下 水机井管理, 由贵定县水利局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乡镇水利站或所 属村寨管理。 第四条 机井启用程序: 受益农户“一事一议”议定管理方式并制订管理制度一一向所在 村申请一一乡镇水利站审核 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县水利局批 准。 县人民政府根据抗旱需要直接启用。 第五条 由水利部门负责运行管理的地下水机井,依法办理收费 许可证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水费,维护正常运行。 第六条 由受益群众自行负贵运行管理的地下水机井,按照“事 议”方式或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收费、维护,确保乒程长期发 挥效益。 水费收取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并结合自身实际议定。 第七条暂不启用的地下水机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国土局及所 在乡镇做好机井密封和保护,作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八条 机井所属的乡镇市民政府Ok要按照水利、国土、环保 部门划定的机井水源保护范围,设置卫星及安全防护区,保护好机井 及水源安全。 第九条机井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泵房安全技术规程》和《启 闭泵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确保泵站机组安全正常的 运行。 第十条机井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掌握水源来水情况 及取水运行情况,并按用水负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的供水调度, 及时维护设施设备,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供水水费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用于工程正常运行维 护、管理人员工资、设备更新等。搞好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地下水机井或开 采地下水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拒交水费的用户,管理机构将按照用水协议收取滞 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 一对盗窃、故意侵占、毁坏机井及其它取水工程设施、 设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之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 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一切损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启用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批准的;(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启用申请批准启用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 启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六条 收取《收费许可证》上未标明的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 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惇本办法由贵定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 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 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 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 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 发挥效益。 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 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 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 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 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 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 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 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 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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