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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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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试行)
200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中建二局(沪)的工程质量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二局(沪)所属各分公司、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二局(沪)对所属分公司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局(沪)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 局(沪)工程部是局(沪)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局(沪)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方针
第七条 中建二局的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诚信守法、预防为主、不断进取、营造绿色安全环境、提供满意建造服务。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必须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将 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本单位、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各单位、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运用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积极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项目应积极组织各项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局(沪)须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项目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50000㎡的项目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2 人;
50000㎡以上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检查组,并应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项目应积极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和发展,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项目应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1、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其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局总部和局(沪)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本单位、项目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 局(沪)总经理的工程质量职责
局(沪)总经理应对局(沪)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将工程质量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重要的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重大决定,决定工程质量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工程质量责任制,督促检查分管工程质量的同级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
3、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同级副职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工程质量的相关的重大问题。
4、主持召开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会议,评价质量体系运行效果,协调解决质量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局(沪)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对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局(沪)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组织局(沪)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工程质量动向及时解决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工程质量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 负责组织局(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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