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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处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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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招标 投诉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XX招标(以下简称XX)投诉处 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关于标准政府采购供给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XX) 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投诉提起 第二条质疑供给商对采购人、XX的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XX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见附件1)和 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XX和与投诉事项有 关的供给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 ; (二)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 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 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法律依据; (六)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 !1! 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方法的规定; (三)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供给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 第六条XX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 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第七条财政部门假设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 XX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 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当举证责 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 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 弃说明权利,依法承当不利后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 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 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Ho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 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 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九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 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 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 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 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 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 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 责令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二)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给商符合法定 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或者成交供给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 交供给商;否那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合格供给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 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否那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 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 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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