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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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摘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环境日益恶化等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一些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对策 食品安全成为了世界性的话题,而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的重大社会问题。从2021年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 ”奶粉,2021年被披露的“假葡萄酒”事件,到2021年被曝光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事件,已经摧毁了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的心理防线。从根本上解决食品 安全这一社会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实情况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根据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 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 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同时国务院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在相互关系上,6个部门中的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为平行关系,且除卫生部门外各自负责食品安全的一个阶段,具 体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的加工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而卫生部门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个环节都有权利监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这种分段监管模式从食品安全本身的特性出发,本着专业分工的态度来对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其科学性。但食品 链条连贯的自然属性与分段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界限极易出现模糊性。而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非常普遍,而监管最 终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单一地对最终产品的监督管理上。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 经过多年的立法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三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虽然如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实践中,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并不理想。 1.法律监管缺乏系统性 《食品安全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需要法规、规章等进一步具体化[2]。虽然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仍然是框架式的。《食品安全法 》的施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配套的实施条例、规章及地方法规等相对分散、不统一,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系统性不强,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也大 打折扣。甚至出现了对同一规制对象的规定互相矛盾,两部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迥然不同的处罚措施的现象。比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已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未出售的,首先依法补检,合格后可继续销售;不合格的,予以销毁”;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法律监管缺乏威慑力 《食品安全法》尽管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做出了一些规定,刑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还缺乏应有的力度,也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再加 上执法资源有限,现有的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存在较大的投机心理,总体上违法成本不高。比如《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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