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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与律师实务;挪动互联开启互联网+新时代
“手机病〞“低头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都逃不开的魔咒。提醒着我们生活方式的真正改变,2021 年,中国真正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我们已经从“追逐互联网的脚步〞开展到了“被互联网收入网中〞;
互联网+律师效劳?
互联网+法律不是简单的通过互联网进展律师效劳,也不是律师为互联网+各行各业提供律师效劳。互联网+律师效劳应当是互联网基因作用于律师效劳的结果。;
互联网+律师效劳是律师直接利用互联网思维,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对现有律师效劳方式进展彻底变革后的法律效劳。
目前有律师提出互联网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尚未见可行的理论,大家可以进展考虑与讨论,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课题。;目前较为成熟的两大互联网新兴业务领域解析
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债权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P2P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效劳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开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开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这也是将来金融效劳的开展趋势。 ;P2P平台的运营原理
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用款需求
P2P平台对借款人的根本情况进展审核并公布其审核结果
投资人通过网络对借款人的情况及用款需求进展理解后,通过网络平台发放借款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每月按照用款时约定的还本及付息方式归还借款。
一般利率较高,综合用款本钱在12%-18%。投资人收益可达8%-14%
平台收取3%-5%的效劳费用。;P2P平台的法律定位
关于P2P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以及金融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银监会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意向。
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21年银行业开展论坛上表示,P2P机构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并对P2P平台设定一定的行业门槛。
对于这一定位,业界反响不一。总体上来看,没有解决了很多敏感的法律问题。 ;
P2P平台目前常见的形式
担保借贷形式
债权转让形式
中介信息平台形式
O2O与P2P结合形式;担保借贷形式
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将其优质的贷款业务提供给平台,由平台进展发布。
借款人为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客户,其资质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进展过审核,并由客户向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由P2P平台发布借款信息,投资人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放款。
这一形式,P2P平台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小贷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让借款更平安;债权转让形式
债权转让形式是P2P平台事先借款给用款人,形成对用款人的债权,然后将这个债权分割成假设干份,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投资人可以选择受让几份的形式。;中介信息平台形式
这种形式较为典型,借款人在平台注册时,由平台审核借款人的根本情况及资产情况,并在网上对其审核事项予以公布。
借款人在网上发布用款需求,由平台审核后发标。
投资人进展投标,投标满足借款人设定金额后,借款成立。
借款全部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因此,平安性较差,一般适用于小额借贷。;O2O+P2P形式
O2O+P2P形式是最近出现的较新的形式,也是传统的额小贷公司开展P2P业务的一种形式。根本操作形式为:
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将其优质客户中的优良借款工程提供给P2P平台,平台发布信息后,由感兴趣的客户进展投标。
客户投标成功后,须在平台主持下,在线下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借款人完成借贷有关手续。
与传统P2P相比较,这种形式有关借款在线下完成,双方可信度更高,更为平安。合适较大金额的借款。;P2P的三大法律红线
监管层对P2P平台的态度是“慎重关注〞,这一用词意味深长,但可以明确的是,P2P平台三大法律红线是雷区,碰触这一底线就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资金池形式
非法集资
庞氏骗局形式;资金池形式
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换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没有投资工程就向网络上不特定的人聚集了大量的资金,然后在找一个工程投入。这样的行为平台成了吸收资金的主题,从而完全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因此,先有用款人和真实合法的工程,再向公众借款是P2P平台的底线。;非法集资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红线并不是指平台本身进展非法集资。而是指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也就是放任自己的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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