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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项目序号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相关说明 相关依据 1 经营资质 1.1 销售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1.食品销售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3.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4.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行为。可在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系统查看许可证编号能否查询到并对应一致。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项目相符 1.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 2.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应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经营项目应包括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 3.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可以不是同一个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 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1.应公示许可证正本: (1)推行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可以展示自行打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2)可以电子形式进行公示; (3)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集成许可信息进行公示。 2.在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1)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即能便捷看到的位置; (2)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 (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4)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具备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杜绝脏乱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2 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距离是否达到25米以上。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 2.3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布局合理。 2.有利于防止交叉污染: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3. 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 4. 散装食品放置于明显的区域或采用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5. 明显的区域即相对独立的区域,采用隔离措施包括采用独立容器或加盖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4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经营设备设施还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方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有单独的场所、设专门区域或以隔开物相分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 3 食品标签等外观 质量状况 3.1 抽查的食品在保质期内 1.销售不超过保质期食品。 2.销售无“三无”食品。 3.销售的食品包装内无明显异物。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3.2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正常 食品感官性状无异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3.3 抽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包装上有标签,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2.标签上标明以下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 3.4 抽查的食品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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