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5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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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讲教师:陈淑嫱Email:beryl_shz@163.com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四、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与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起源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是指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取得对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或对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或得到的经济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投保人(我国)、受益人(二)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二、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EG.盗窃、走私二、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2.必须是确定或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现有利益EG.使用的汽车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期待利益EG.预期租金二、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财产人身区别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案例5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注意:既要有经济利益的预期,又要有合法的利益关系。如某人每天需要经过武汉长江大桥上下班,如果大桥不能通行,则他会遭受损失,因为他要乘船绕行,既费时间又增加费用。但他对大桥没有“法定关系”,因此并不具备可保利益。思考: 被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能有效防止赌博 赌博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经济利益的行为;保险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如果没有保险利益的束缚,允许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人投保,并可能成为受益人,保险就完全可能成为以小的损失(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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