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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纠纷完全契约治理与剩余权配置
航班延误纠纷的完全契约治理与剩余权配置
一、引言
航班延误直接影响着航空公司和航空旅客的经济福利。[1]20-23航班延误治理是国内外民航业共同的技术难题,而航班延误纠纷治理则是中国当前一项迫切且棘手的社会公共管理难题。近年来,航班延误引致了大量的消费纠纷和群体性冲突事件[2],不仅冲击了民航运输生产的正常秩序,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目前,无论是民航行政权威和法律专家,还是社会公众,都将航班延误视为航空运输合同的一种违约情形,因而将延误纠纷视为一个违约责任认定问题。[3]
民航局于2021 年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寄希望于通过落实航空公司延误责任,构建航班延误经济补偿制度,以期治理航班延误纠纷事件频发现状。然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并未消除或减缓航空运输服务的消费纠纷现象,因航班延误引致的旅客过激维权行为乃至群体性扰乱事件反而日趋恶化。[4]这是因为,基于归因论责的延误事后补偿机制必然要求事先缔结一个考虑了所有可能情形的完全契约。然而,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现实中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可以事前明确做出规定的特定权( special rights) 仅仅界定了交易关系的一部分,而许多无法事先约定的剩余权( residual rights) 往往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5]115-138如果事前没有就契约的剩余控制权进行明确安排,则会导致缔约各方的事后寻租行为和经济利益冲突。[6]101航班延误成因认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障碍[7],因而难以清晰地通过归因论责进行经济补偿,从而未能从根本上治理航班延误纠纷问题。
然而,民航局于 2021 年 5 月又推出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其内容仍拘泥于以往的完全契约治理的逻辑,以为进一步统一和明确经济补偿条件和标准就可以消除航班延误引致的消费纠纷。基于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完全性考虑,文章对当前航班延误经济补偿制度的纠纷治理效果持保留意见,建议将航班延误视为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内在属性,并通过立法形式将与该属性相关的剩余权明确地赋予航空公司,以直接规避事后延误经济补偿的讨价还价纠纷。让航空公司拥有航班延误相关的剩余控制权,同时引入市场竞争和行政管理的治理机制,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航空旅客过激维权的经济动因,而且能够有效激励航空公司勤勉治理航班延误问题。
二、延误纠纷的完全契约治理及其现实局限
经济学家往往把契约视为交易关系成立之后所获条件的函数,是对缔约者预期行为( 包括责任与义务) 的具体表述。如果契约是完全的,那么缔约各方就可以按照已经缔结的明确的契约条款实施交易或消弭交易分歧。完全契约治理的思路就是主张按照事先明确的契约条款以协调交易活动。目前,民航法学界就是遵从完全契约治理逻辑,将各类航班延误定义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各种违约情形,致力于构建一个完备的归因论责式的延误经济补偿制度。虽然航班延误已经被认为是航空运输生产过程的常见现象,但是仍被法学界视为航空运输服务的意外违约情形,并将纠纷治理的重心落在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界定上。
民航法学界和行政主管当局认为,清晰界定航班延误违约责任,将延误属性相关的部分权利赋予航空旅客,可以有效督促航空公司履行延误治理的勤勉义务。民航法学界相信,只要把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界定清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制度就可以顺利运行,航班延误消费纠纷也就自然消除。[9]
然而,这种理想化的完全契约治理思路遇到了现实世界的信息障碍,主要表现为航班延误责任及成因认定等方面的困难或不可能。航班延误责任界定在法学界实际上是存在着意
见分歧的。民航法学界大多主张把航空运输延误责任区分为不合理延误责任和合理延误责任,当航班延误被视为合理时,航空公司可以豁免大部分的延误违约责任。然而,航班延误责任的归责原则、航班延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航班延误责任的免责事由等问题,在民航法学界仍然存在着争议。[10]39-43
在航班延误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方面,有学者主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延误是由不可抗力或者是由于索赔人或其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地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11]82-84
也有学者认为,承运人承担延误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持与中国合 同 法 采 取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相 一致。[10]39-43航班延误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有学者主张包括航班延误行为事实、延误损害事实以及不存在免责事由三个要件[11]82-84,也有学者主张只需具备延误行为和不存在免责事由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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