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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基础管理;企业生命期中的涉税事务程序;“税务基础管理”的内容;第一节 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的作用
1.可以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
2.是纳税人取得某些权益的前提:可以凭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有关税收票证,并可依法享受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税务登记的种类;二、税务登记的办理期限;(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案例2答案:
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4)结业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5)改变登记地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撤销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外出经营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和用途;税务登记证的用途;四、税务登记办理的具体要求;(一)设立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2)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证件。
(4) 税务机关对提交证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5)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2)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对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交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申请停业纳税人,即时办理停业登记,发放《核准停业通知书》。
;(3)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机关确认后,制作《复业单证领取表》,纳税人确认签章后即时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4)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填写《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核准延期复业通知书》,方可延期。 ;(5)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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