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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完善,律师作为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业活动相当广泛,在执业过程中有相对中立性。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如果有效地运用了律师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律师的职业特征一方面扩大了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治宣传,提升了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中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妥善解决了影响和谐社会的各种冲突与纠纷,为推进公正司法及整个社会的有序、平稳、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对律师需求量越来越大,参与各种司法活动越来越多,群众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远远超过对法官的信任和依赖,律师以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功能凸显。当前,在建设法治中国,加强公正司法的大框架下,就如何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权利,构建和谐的法官和律师关系正在积极探索中。现笔者以所在县的律师现状、在执业过程中影响司法权威存在的问题、与法官如何构建和谐关系,共同化解矛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建法治中国等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我县律师现状 我县现有人口55万,各类诉讼纠纷案件每年2000件左右。有一个律师事务所,共计5名律师。其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1人,系县司法局事业编制人员,由财政拨70%的工资,2人通过自考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照后从事律师职业;1人在职取得大专文凭,1人高中文凭,该2人系80年代县司法局成立律师事务所时,从司法局分配过来的,从事多年律师工作后退休留所继续从业。这2名退休人员中一名79岁(在全省律师行列中是最大的),一名67岁。5名律师均系本地人,主要在我院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每年代理案件200余件。 二、在诉讼中律师从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专业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精。从我县律师现状中可以看出,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并不多,仅有一人,系80年代后期从贵州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部分人员大都是靠长期从事司法活动积累的经验在进行代理活动,部分人员本不是学的法律,是自修法律专科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得C照而执业的。在实践中,发现有的律师对法律的解读断章取义,或者为了讨好当事人,进行胡乱解释,最终不能达到目的时,造成当事人缠诉缠访。 二是在诉讼中,因律师在经济上考虑得失较多,或担心当事人认为诉讼过程过于简化,当事人会向他退代理费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律师不同意调解,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和社会效果。 三是极个别律师职业道德差,个人修养不够,以与某法官熟,要请法官吃饭或送礼、“包打赢”等哄骗当事人钱财,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四是有的律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收取代理费三千元后不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开庭时手里没有任何证据,导致当事人败诉,让当事人(有些僻远区的群众以为法官与律师是同一部门)误认为法官和律师合伙起来损害他的利益,对法律、法院、法官产生怀疑,甚至闹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是由于《律师法》未对律师的从业年龄进行限制,导致有的律师年龄太大,根本无法适应新时期办案要求,对日新月异的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理解力、听力、表达力下降,有的问题需要法官重三遍四地解释,三番五次地回答他的询问,给法官增加了工作量,产生了对律师的不满,导致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和谐。 六是律师代理费收费偏高,导致有的劳动争议、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争标的不大的案件,诉讼中因不能满足权利人所交的律师费数额而达不成协议。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包含了律师费用,而律师费未纳入赔偿范围。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显得非常无奈。对于经济尚不发达,农村人口占相当大比例的我县群众来说,一般案件起始3000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加之有的案件是按标的收的,或者风险代理,法院判决赔偿的数目被律师收去了大部分,当事人认为赔偿没能满足自己的诉求,便开始走信访、上访路。 由于在我县律师行业里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加之极少数法官职权思想过重,有的法官缺乏庭审技能,有的法官对律师高收入心理失衡,导致律师与法官相互不尊重。有的法官由于工作负荷过大,难案缠案增加,心理压力重,不愿意仔细听取律师意见,或者因为律师连一些基本证据都拒绝提供,法官便叫当事人去找律师退代理费,造成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紧张,在一些案件上有故意对抗的现象,从而导致了矛盾的升级,变成个人恩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法官如何与律师构建和谐关系,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明确法官与律师是一种什么关系。其实,法官与律师是为了同一个目标,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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