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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媚-亲属与继承法-第7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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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而在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和组织、国家。 继承人:指依据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 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酌分遗产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又无生存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客体: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注意: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债务:有限继承,继承人 只在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 例外:自愿;其能尽而不尽扶养或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先清偿债务→再分割遗产 分割之后,才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未清偿:《继承法意见》第62条? ? 由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清偿→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清偿。 法定继承人也按比例清偿?内部规定?对抗债权人? 共同共有 VS 所继承遗产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VS无限继承,指必须承受全部的财产权利义务,超过的部分的债务也必须清偿。 附随义务:继承附条件, 则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的行为也为继承法律关系客体 二、继承权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能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了事实上的财产权利 继承权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做出明示意思表示,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继承权放弃撤回: 遗产处理之前,法院视情况而定;分割之后,不得撤回。 继承权丧失: 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有某种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行为而丧失继承资格和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获得宽恕除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开始时间: 被继承人死亡时(自然或被宣告死亡); 多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先后的认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 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3岁独生子一同遇车祸,爷爷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其余人在救护车赶到时已身亡。爸爸有妹妹,妈妈有弟弟,妈妈父母已死亡。 如何确定各自的继承关系?儿子先死,奶奶死,爸妈死。 继承地点: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时效:2(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继承法第8条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法定继承:指被继承人未对其遗产处理立有遗嘱,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法律特征: 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补充。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1) 无效,适用法定继承;2)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剩余部分遗产依照法定继承;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4)放弃遗嘱继承或放弃受领遗赠;5)丧失继承权或丧失遗赠受领权。 2.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特留份: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 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近亲属 4. 法定继承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的内容是强制性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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