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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及公司章程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TOC \o 1-5 \h \z 身份证: ,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
住址:
丙方:
身份证: ,
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六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本公司为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 会公众的监 督。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O (Y RMB) O
第十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岀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X,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
缴纳。(或分期岀资,首期岀资 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
万元,岀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内到位;共计出资 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一%)
乙方:岀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
缴纳。(或分期岀资,首期岀资 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
万元,岀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内到位;共计出资 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 %)
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
缴纳。(或分期岀资,首期岀资 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
万元,岀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内到位;共计出资 元,合
占注册资本的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岀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第十一条公司注册成立 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岀资证明书。
第五章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三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岀资的除外。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
(4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岀资;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9 )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合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股金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岀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其所认缴的岀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5 )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三章)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
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
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岀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岀资,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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