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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依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缘由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有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互相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全都,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全都后,当事人商定相互协作或者共同施行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施行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展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肯定无效合同的原那么处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施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施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背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到达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精确认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需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制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律的有意;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而采纳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展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合同法说明》的、订约内容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需要说明的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有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那么非所问。只要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那么就确认该合同无效。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恳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承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根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承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承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有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恳求返还财产,而有有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恳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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