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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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公平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商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 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定,原告购置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获得《预售答应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用法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当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如今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商定:首期款根据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纳受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尊敬那个所购物业受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商定的付款义务,那么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商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待承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供应担保。原告后按合同商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xx年5月27日, 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商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担当连带责任。 被告一成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恳求。被告二认为《还款协议书》终止了以前的全部合同,也变更了被告二的担保。由于抵押在预售之前,故预售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被告三认为自己作为预售机构没有向原告告知的义务,没有和被告一串通,不应担当责任。林顿大厦的建立目前仍停留在构造封顶情况。 上海市其次中级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于xx年5月30日被设定抵押,故被告一未告知原告,违背担保法49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和相关协议无效,被告一担当全部过错责任。同时,被告二的保证合同也无效。单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股东,应当知道房屋抵押的状况,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责任担当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三为登记部门,确无法律规定其负有告之买受人关于房屋瑕疵的义务,不担当责任。法院于xx年5月9日判决预售合同无效,被告一返还已付房款1394261元,赔偿原告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和费用6276元,被告二对被告一责任担当连带责任。 原告不服上诉称被告一、被告二应支付房款2681273元的义务。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一将抵押房屋售于原告,且未告知原告,违背担保法49条规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一以协议受权出租、 优待退房的形式,向购房人许以高额回报,按照xx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双方合同名为预售实为非法融资,为无效。被告一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二明知被告一的行为还供应担保,应担当连带责任。被告三的登记行为为行政部门受权按之行为,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担当民事责任。法院于xx年10月24日的判决根本维持一审讯决。 《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4辑,总第42辑,第245251页:成功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给站诉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隐瞒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其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案案情:1年6月11日,经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对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被告)的财产进展查封。同年7月16日,成功油田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给站(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对外承包经营合同》,商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期为xx年,每年承包费为19万元,xx年共228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被告承包费40万元,但被告的人员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全部搬出,否那么原告有权不付承包费,直至被告人员搬出、财产交接完毕;以后承包费均在每年的7月16日支付。合同签订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原告于8月24日前分8次向被告支付507905元承包费,比商定的多交107905元。但被告的原职工未按合同商定搬出。原告在支付上述承包费后,陆续购置了一批设备,对房屋装修,花费290022元。同年8月30日,法院 再次对被告查封,并张贴封条。原告向办案人员询问,才得知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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