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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债权让与
合同移转 债务承担
合同变更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广义)
合同变更(狭义)内容变动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含义
1、广义的合同变更
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2、狭义的变更
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 ;(二)特征
1、合同变更是通过协议达成的。
2、合同变更是合同非本质变化。
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的依据:
(1)合意变更
①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②未变更的推定:《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并分立;(3)基于变更权
①变更权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②单方变更不需要对方同意。
3、必须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方式。
例如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法律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
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如无特约,变更只向将来发生效???,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保持效力。
2、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 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合同转让,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2、特征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的转让只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的义务或权利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另一方。
3、必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的让与本身需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完成,此种合同的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三、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含义:即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其中,转让合同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案例:2004年7月1日,原告烟台公司与被告福州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同年8月20日,被告福州公司就“金达266”轮承运货物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投保。同年9月11日,“金达266”轮在成山头水域遭遇大风浪,所承运的2000吨盐酸全部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福州公司通过原告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第五营业部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在通知中被告福州公司确认按双方运输协议约定应赔偿原告损失90万元,认为被告温州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船舶承运货物保险金75万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受让债权后于2005年2月18日致函被告温州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理赔,但至今未得到赔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2、法律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合同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债权本身是一种权利,以实存利益为基础,因此可作为转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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