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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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正当法律程序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程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一、案情 2010 年 4 月 8 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 《关于程某在 海淀区某镇水丰屯村 300 号所建第二层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 函》,函称:海淀区某镇水丰屯村 300 号程某所建的第二层 房屋( 299 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日, 某镇政府认为程某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擅自于 2010 年 4 月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水丰屯村 300 号原宅基地上新建第二 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 299 平方米,影响了城乡规 划,并作出京海某镇拆字 [2010]001 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后采 用张贴送达的方式向程某送达。同年 5 月 5 日某镇政府作出 京海某镇强字 [2010]001 号强制执行通知书, 并采用留置送达 的方式向程某送达。程某否认某镇政府向其送达了上述文 书。第二日,海淀区某镇水丰屯村 300 号原宅基地上新建第 二层砖混结构房屋被某镇政府强制拆除。 原告程某不服某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 出诉讼。程某诉称, 1993 年 2 月,原告经审批取得本村 253.2 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处,并建造两层楼房共 16 间。 2010 年 3 月,因原房屋已成危房,确实需要翻盖,原告报请村、镇同 意后对原房屋进行翻建施工。同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7 日,被 告在未作任何调查,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强行将 原告新建房屋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严重 侵害了原告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 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 法。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第 65 条的规定: “在乡、村 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 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68 条规定: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依法取 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 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和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某镇政府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违 反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 正及予以拆除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决 定时,应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行 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决定的内容及权利救济的途 径。本案中,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实海淀区某镇水丰屯村 300 号程某所建的第二层房屋( 299 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 65 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68 的规定,对程某未经批准建 设的本案所涉房屋立案调查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具有相应 的职权依据, 并无不当。 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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