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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发展简史第一节 保险思想的萌芽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四节 人寿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五节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第六节 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动态第一节 保险思想的萌芽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一、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人们就认识到储存物资以备将来不时之用,是立国安邦之本。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主要有常平仓、义仓、广惠仓以及民间相互保障组织等。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险运货,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 。我国明、清时期出现的镖局制度则是陆路运输保险的萌芽。在公元前2500年,史书《札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成。” 实际上这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二、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公元前4500年,在古代埃及,从事金字塔修建工作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与者在平时缴付的会费来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古希腊,一些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在参加会员身上提取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和补偿。古罗马的士兵中也曾出现丧葬互助会,该组织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战死后付给其家属的抚恤费用,或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返还。古巴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巴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在中世纪的欧洲的行会除按其成立的目的进行活动以外,大都具有互助的性质。其扶助的范围,涉及死亡、贫困、疾病、火灾、水灾、船舶沉没以及其他人身事故和财产事故。 在保险的萌芽阶段,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确定和船舶抵押借款的出现是两个重要的事件。早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十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船舶构造非常简单,抵御风浪的能力很差,因此航海运输危险很大,要使船舶在遭遇风浪时不致沉没,在当时最行之有效的一种应急措施就是抛弃货物,以便减轻船舶的重量,消除倾覆的危险。但在决定抛飞货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愿将自己的财物抛入大海,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这种情况导致争端不断发生。为了使被抛弃货物的一方能从其他受益的货主那里获得补偿,在当时航行于地中海的商人中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因船货共同安全而不得不采取抛弃货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因此而免受损失的全体船货主共同分摊。这一习惯做法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大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就是著名的“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理,至今仍为各国海商法所采用,我国海商法也确定的关于“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贷,是指当船舶在外急需用款时,船主以船舶作为抵押(用船上货物抵押我们称之为船货抵押借款)获得贷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反映了损失分担的保险思想萌芽。在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作抵押的船舶,类似现代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船舶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后因利息过高(当时利息高达本金的1/4到1/3)而被当时反对高利贷的罗马教廷所禁止。但由于航海和贸易发展需要这样一种补偿制度作为保障,不久就出现了一种“无偿借贷”的变通制度。即在船舶出航之前,船舶或船货所有人以贷款人的身份,向资本所有者贷出一笔款项(相当于交出保险费),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则资本所有者无须偿还借款;反之,若船货在中途沉没或损毁,船舶和船货所有者有权要求资本所有人偿还借款,且偿还数额远远高于借款额(相当于保险赔款)。这种“无偿借贷”制度与前述船舶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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