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十七则公报判例告诉你如何认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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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十七则公报判例告诉你如何认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无讼阅读|十七那么公报判例告知你如何认定合同违背“强迫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说明(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合同法说明(二)第十四条 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迫性规定〞,是 指效力性强迫性规定。如何正确适用上述规定,正确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困扰司法理论的难点问题。 以下公报判例对如何正确认定“强迫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供读者参考。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ggm-dpl〕,由授 权无讼阅读发表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掌握管理 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根据——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最高法院认 为,案涉《抵押合同》及《不行撤销担保书》系担保人振 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公司之负债向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作出的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公平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规定动身绽开评判。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关于前述法律中的“强迫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说明二第十四条那么作出如下解 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迫性规定〞,是 指效力性强迫性规定〞。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说明均已明 确了将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迫性标准作为合同 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其合同行为在承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当受作为公司特殊 标准的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制定本法〞。公司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掌握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本质是内部控 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 为管理性强迫性标准。对违背该标准的,原那么上不宜认定 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标准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 率和损害交易平安。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 式召开,何人可以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 相对人的推断和掌握力量范围,如以违背股东决议程序而 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辄以 违背股东决议主见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平安,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章,更有 违公正正义。故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股东会担保决 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振邦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振 邦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为由,依据公司法 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不行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无效 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订正。2、外贸代理 合同商定了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托付人的条款, 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安排的商定,系当事人 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 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 因此被认定无效——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最高法院认为, 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商定, 合作出口钻机设备,由民爆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 和国内收买合同,但外贸合同与国内收买合同将挺直约束博创公司与外商、博创公司与国内供货商,民爆公司收取外贸合同总金额0.6%的管理费。从《合作协议》的内容 看,该协议为典型的外贸代理合同。2004年7月1日施行 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外贸 易答应制度,扩大了“对外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该法第八条 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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