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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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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进展势头有所减弱,建筑市场进展缓慢,因无效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例开头不断上升。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在协商和签订的时候,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屡禁不止,进一步促使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的缘由繁杂多样,加之这类合同触及的利益繁杂,大局部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无法实行协调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是实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盼望法院可以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展有效的认定,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好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正确地解决、处理好工程纠纷。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处理的规定过于粗陋,加之建筑领域里行政强迫性标准较多,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导致对建立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同时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在被法院判作无效以后,怎样平衡发包方、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而进展工程款结算,司法理论的做法不统一,争议很大。 本文秉承公正、公正、高效地解决建立工程施工纠纷的目的,站在法院审理的立场上,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以及纠纷处理方式加以阐述,以便形成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完好思路,正确地处理好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纠纷案件。本文针对合同无效相关理论进展了分析,归纳介绍我国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然后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等局部内容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主体资格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合法性要件、程序要件等四个要件,紧接着分析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分为五种根本情形、五种法定情形及《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以外的其他五种常常遇见的、笔者认为理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这三种类型进展分析,然后在文章结尾分三种状况对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方式进展归纳分析。在阐述过程中,笔者侧重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的阐述:一是怎样正确地运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说明(二)》)第14条的规定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展认定。适用上述法律、司法说明的难点是该怎样正确地理解、把握“效力性强迫规定〞。 因为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效力性强迫规定〞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学术界对该问题进展了剧烈的争论,经过一番争论后,学术界对怎样识别效力性强 制规定形成了主流看法。鉴于我国建筑领域里行政性标准较多,怎样区分“效力性强迫规定〞的确是审讯理论的一大难题,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效力性强迫规定的理解不一,裁判标准也不同,为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采纳王利明教授的看法来完善“效力性强迫规定〞。二是笔者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以外的其他五种常常遇见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归入到无效的情形范围。现实中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极为冗杂,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性,《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中并没有针对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情形进展说明,比方说审讯理论常常会遇到的黑白合同,强迫、自主招标工程中的“黑合同〞、建立单位未获得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比本钱低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这些常见合同的效力如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未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通过具体分析后,认为理应把这几类合同类型归入到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三是全面地、正确地分析、对待《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第2 条所确立的对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采纳的“无效认定,有效处理〞原那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第2条中指出,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假如被法院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建立工程已经顺当验收,承包人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出工程款,即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采纳“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原那么。这个原那么是否合理, 学术界争议很大,许多学者持否认的看法,他们认为这个原那么未能表达民法原那么 的要求、与合同无效的法理相悖、不能有效解决工程款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在本文的观点中,笔者认为“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处理原那么是平衡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利益的无奈选择,在审讯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实务导向,经过从公布施行到 如今的十余年司法理论,已经逐步得到建立工程领域的认可。 四是人民法院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第3条处理无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过程中,碰到了适用困难,针对适用困难,笔者通过分析后,提出了操 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说明》以不合格的工程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解决了困扰法院审讯理论多年的支付条件问题,但 审讯实务中遇到以下两个适用难题:建立工程修复的期限问题和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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