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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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名 称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理 :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 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 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 法律依据 : 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 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 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 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 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 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内容附件 : 附 件 : HZ01AJ-CF-0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 违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 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 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 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案的备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 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 子文档。 罚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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