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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
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那么核心内容: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那么为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那么;制止恶意抗辩原那么;不使过错方受益原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具体介绍。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恳求权的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复原物两种理论。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分如下:(一)全部权返还属物权的爱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爱护方法。物权优于债权,全部权返还恳求权效力强。主要表如今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获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力量清偿全部债权时)。(二)返还的范围不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好心而有所区分,占有人好心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好心〔恶意)时返还获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全部权的返还范围是指复原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除了权利人要求复原对原物的占有外,恳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不依靠缘由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与否,而独立存在。缘由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均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①。“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萨维尼语)所以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原物权人并不因此而复原物权,只能向占有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而不是物上恳求权。物权行为理论受到批判,缘由之一是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获得,或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丢失了对物的返还恳求权,而只能得到一项以破产财产为限的不当得利恳求权。由于不当得利作为债权较之物权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因此不利于对出卖人的爱护,而有利于买受人。但是,这些批判忽视了买受人就其支付的对价而言,原来就只能享有债权的返还恳求权(货币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相对于未接受物权行为理论时,出卖人利益的爱护并非弱于买受人(在买受人有清偿力量时,对其更有利),而只是在强化对第三人的爱护时,使二者间的利益安排更加平衡而已②。通说认为肯定无效合同是法律所制止的,所以全部权的转让是无效的。全部权的转移必需有合法有效的根据是规律在一般情形下推理的结果,但我们不仅要出于规律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规律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肯定无效合同的返还恳求权的性质是基于物权的返复原物,相对无效合同在认定无效后的返还恳求权的性质是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这种区分理论上也无必要。即使是制止或限制流通物,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收买来转换为债权,否那么对其他债权人不公正,如需收缴,本就不存在返还问题。因此,返还恳求权的性质应为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有清偿力量时优先考虑返复原物,但不限于返复原物〕。从这一结论动身结合老实信誉原那么,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合同无效处理的原那么。三、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那么(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那么占有人好心的,返复原物,如已用法要支付用法费;非好心(恶意)时,返复原物和孳息或用法费〔只要有用法价值,无论是否用法)。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用法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消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担当。《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看法》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这一规定肯定程度上表达了区分善、恶意原那么。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好心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非好心(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因标的物的自身贬值,返还时价值往往大大降低,但房地产、古董等标的物一般会随时间而增值。因此区分善、恶意的返还差异是很大的。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有学者对此进展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归类,但仍存在两个问题:1、没有考虑对财产用法的补偿,特殊是“在双方有意违法的状况下,即使双方患病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恳求对方赔偿〞③。曾有当事人向笔者询问这样一个合同:他的单位有一辆从部队企业顶帐来的车辆,地方牌照,部队产籍,因无法过户,始终闲置,预备低价转让,对方也认可不能过户的事实。但仍觉得不放心,所以想询问一下。笔者告知他,对方随时都可以以标的物是制止流通物为由主见合同无效,按司法理论中的一贯做法,因双方均有过错,互相抵消,各自返还即可。这时车辆已经大大贬值,无疑我的当事人就吃了大亏。缘由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合理。我告知当事人不妨将合同改为租售合同,关键是规定无论何种缘由,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出租处理。对方如主见合同无效可能已付的价款都不够租车费的,也就杜绝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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