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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权形态与土地经营方式的变化 ;(一)封建地权分配关系仍占统治地位 ;(一)封建地权分配关系仍占统治地位 ;30年代中期,中国占农村人口不到4%的地主,却占有了40%以上的土地;富农占人口不到7%,占土地约20%;占人口多数的贫雇农拥有的土地却很少。可以说,在旧中国农村,封建土地关系长期占有统治地位,其特征是:占农村人口比例很少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很大一部分土地;而占农村人口多数的贫雇农却只有少量土地,有些甚至无地。;2. 地权分配的分散与集中;影响地权的流动和地权分配变动的主要因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田产的分割继承。前者主要表现为地主豪绅、商人的土地兼并和中小土地所有者的贫困破产,导致和加剧地权集中;田产的分割继承促成地权趋于分散。;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因素的存在并发生作用。(1)战争。(2)甲午战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自由买卖有了新发展:1、官田旗地的民地化;2、商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使农民内部两极分化趋势扩大;3、土地买卖中的宗法束缚进一步打破。(3)军阀地主的兴起和商人地主阶层的膨胀,加剧了一些地区的地权兼并。 ;不同地区,地权集中程度不完全一样。(1)地权较分散,地主占土地在30以下,农户绝大多数是小自耕农。主要分布于土地贫瘠、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和商业性农业不太发达的地区。(2)地权轻度集中,地主占地不超过50%,自耕农占相当比例。黄淮流域以此类地区为主。(3)地权高度集中,地主占地超过一半,甚至高达80-90%,自耕农数量很少,佃农和雇农构成农户的主体。华南、华中、察绥、东北三省以此类地区为主。 ;年 份 ;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使地主阶级受到严重打击,许多省份地权分散,自耕农数量大增。19世纪70年代以后,军人地主和商人地主兴起,地权有所集中,佃农增加,但自耕农(包括地主、富农、中农等)仍然高于佃农。民国初时,自耕农比例略低于佃农与半自耕农之和。至抗日战争前,佃农与自耕农的比例变化总趋势是自耕农比例下降,佃农比例增加,表明租佃关系的范围扩大。不过变化幅度不算大。自1912-1937年,各类农户比例变动不大,自耕农比例下降了3%,半自耕农上升了1%,佃农上升了2%。抗战以后,这种佃农上升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各省差异:1912-1937年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自耕农比例都在上升增加,佃农比例下降;华中地区,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皖、赣和两湖则是佃农比重也下降,皖、赣、湘等省半自耕农比例增加较大;西南川、滇、黔三省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是滇、黔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明显。;据1930年统计,佃农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平均为30%,黄河流域陕、晋、豫、鲁、冀等省平均为13%,长江流域苏、皖、鄂、川、黔、滇、湘、赣、浙及珠江流域的闽、粤、桂等12省平均为40%,其中以福建最高,为69%。;2.实物地租占主要地位,货币地租增多 ;实物地租分定额租和分成租两种。20世纪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定额租早已占主导地位;北方除个别地区外,分成租仍是实物地租的基本形式。全国总的变化趋势是定额租继续取代分成租,但在北方部分地区,由于帮工佃种制的广泛流行,也可能出现分成租取代定额租的反向变化。;货币地租主要存在于通商口岸附近和城镇郊区、水陆交通沿线地区、经济技术作物种植较集中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其他条件较好、农业生产和商业流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货币地租有增加的趋势。 ;3.押租、预租和永佃制 ;预租是佃农在耕种土地以前向地主预付的定额租金。大多数地方规定须在前一年秋季或冬季(或订立租约时)缴纳,也有的地方规定在春播前缴纳。预租不仅包括对佃农地租的占有,而且还包括对其所付租金利息的占有。;永佃制是土地租佃关系中佃户享有长期处理土地耕作权的一种租制,其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永久分离。出现原因:缴纳押租、开垦荒地、改良农田提高经济收益、出卖田地时保留耕作权。民国时期,江南地区永佃制仍广为流行。;4.地租率的增长 ;货币地租地租率一般都在地价的1/10以上,根据1930年全国22省的统计,水田的地租率分别为:上等田10.3%,中等田11.3%,下等田12%;旱地的地租率分别为:上等田10.3%,中等田11%,下等田11.5%。 ;地租负担的国际比较 :30年代中国农村平均地租购买年为7-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为20年,英国为27-30年。 ;地租率变动趋势:逐渐增长 。导致地租率上升的因素:一是城乡商品经济和商业流通加速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二是地主经商居城热持续升温,地主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开支增加,经商更需要大量货币资本;三是人口增加、自耕农破产导致地价上涨、佃农竟佃。 ;(三)农业新经营方式的出现 ;2.富农经济 ;新式垦殖公司的最初尝试在19世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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