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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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一要明确我国林业保护 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即严格保护、积 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二要全面了解保护 对象,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 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要正确 认识与和运用保护手段,依据林业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制度 采取保护措施。四要对保护重心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疑难问题 采取专项行动。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法律制度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称为林权,有时亦称为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指森林、林木、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 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宪法》第 9 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 外。”《物权法》第 48 条、 《森林法》第 3 条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的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 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林木;在以承包或者其他合 word 教育资料 . . 法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 种植的林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 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根据我国《宪法》 、《物权法》、《森林法》和《土地管理 法》 的有关规定, 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 2、 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个人; 3、林地所有权的 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 4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 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没有林地的所有 权,但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5、国家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 (如联营、承包、 租赁等形式) 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 业单位使用, 该单位没有所有权, 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 发展林业生产的,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 林地的使用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二、森林保护法律制度 《森林法》第 19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 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 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 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 word 教育资料 . . 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 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 第 20 条规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 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 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 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 灾的任务。” 第 21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 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 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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