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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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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探析 招标选购中关于签订合同的问题探析 签订选购合同是选购程序的重要环节,合同签订也即招标程序完成,合同执行环节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受合同法调整。选购人与供给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公平,自愿的原那么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展合同执行阶段,选购人实现选购需求。通常,招标文件中供应拟订的选购合同文本,选购双方以此合同为合同文本,在不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本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目前政府选购合同都要求在网上公示,承受监视,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性都显著提升。不过,签订合同环节并不总是很顺当的完成,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合同签订双方难以达成全都,甚至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那么,在签订合同环节,会有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解决,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对常见问题进展梳理,就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解决方法。情形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发觉中标人未响应某条本质性要求,如何处理? 答:选购法律有明确规定,“选购人要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给商投标文件的商定,与中标供给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给商投标文件作本质性修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觉中标人未本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选购人不能通过与中标人会谈的方式使未本质性响应的要求变成符合选购要求,同时也会出现中标人不愿会谈的可能,都会导致无法实现与中标人签订合 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选购人和中标、成交供给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选购人转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给商放弃中标、成交工程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这里指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假如实行否认中标人时,即应赔偿中标人失去招标工程造成的损失〔投标时的损失和合同的利润损失〕。那么此种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呢?选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是招标过程的挺直人员,都对招标质量负责。评标委员会必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展评标,选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报告负责,选购人有最终确认招标人的权利。但出现以上情形,招标质量出现严峻问题,要追究责任,首当其冲是评标委员会,因其未根据评审方法评标,但评委会是临时组织,无法担当合同责任,只能担当个人责任,也就是说他的评标程度不高或有错误,会有“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选购评审活动〞的相关惩罚。因此,主要担当责任的是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他们担当对中标人所造成的损失后,选购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情形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方式,在投标文件中商务差异中列示,即不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该差异进展扣分。但是最终该投标人以总分排名第一中标。请问在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以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差异? 答:从合同订立的阶段看,投标是合同订立的要约阶段,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本质性转变。从今情形看,既然评标时对其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偏向已经扣分,而且招标人有已经确定其为中标人,说明此偏向不是本质性的不响应,是招标人可以承受和允许的偏向。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以投标人的付款方式签订。 情形三:某工程,评标、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人与选购人签订了合同后,招标人接到了举报信,说中标人弄虚作假,这样招标人该怎样办? 答:政府选购法中,给予单位和个人消费对政府选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但没有关于举报的详细规定。而对质疑和投诉那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规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中只受理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过了规定期限,招标人就不再承受任何质疑,而应是由相关行政监视部门承受投诉或者举报。所以对此情形,在合同签订之后已经进入合同执行期,供给商已经过了质疑法定期限,这时向招标人举报中标人的问题,招标人是不能承受的。应仍连续施行合同。对于对中标人的举报,应由相关行政监视部门承受,并由他们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假如确有弄虚作假行为,严峻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时,在相关行政监视部门确定违法,而断定合同无效时,才可以终止合同的执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弄虚作假的中标人担当。情形四:工程已经中标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中标人不情愿签合同,借故拖延,招标人想重新招标,如何处理?对于中标人无故拒 签选购合同该如何办? 答:对此情形,选购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回绝与选购人签订合同的,选购人可以根据评审报告推举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给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选购活动。 在详细操作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获得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承诺。假如中标人不愿出具或无法得到书面材料,应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做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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